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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拓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5/17 浏览统计:369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纳“二倍工资罚”的惩罚性规定,通过赋予劳动者两倍工资请求权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甲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员工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2010年2月,杜某到北京某医药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杜某的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另一部分为提成、奖金。根据该公司内部制定的《薪酬管理方案》规定,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提成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确定。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公司共向杜某支付基本工资15000元,提成50000元。2011年3月,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650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杜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按照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杜某领取的全部货币收入为基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65000元。对此医药公司非常困惑不解,认为这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可

案例点评:本案中,杜某和医药公司均承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医药公司应当依法向杜某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提成奖金是否应当作为“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也就是说,“月工资”不等于基本工资,还应当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将提成、奖金一并作为杜某的月工资计算“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也有不支持将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列人月工资标准的案例。

但无论如何,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是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来惩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达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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