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自2018年5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以来,已过去快十个月。在2019年2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署《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名制·试行》)的施行,标志着国家级别的建筑市场的人力资源管理进入网络管理时代;也标志着建筑市场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不再仅是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人员必须施行实名制,建筑工人、建筑管理人员等也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行列。
2.《实名制·试行》的原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实名制·试行》)的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从这个“试行版”与原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一条有了一些不太明显的变化。“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这一对比可以看出,《实名制·试行》在增加“(国办发「2016」1号)文件”的依据外,强调了对建筑工人的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除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外,还增加了“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这项内容。显示出政府对建筑行业转型发展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实名制·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在格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些明显的调整,《实名制》不仅注重解决建筑施工业的历史问题,也注重解决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所出现的新问题。
3.《实名制·试行》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3.1实名制的人员管理范围
依据《实名制·试行》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建筑工人”非指在建筑工地从事体力劳动的操作人员,也包含各参建方的管理人员(包括注册的执业资格人员)。
3.2实名制人员的信息管理内容
依据《实名制·试行》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实名制的内容除了提交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基本信息;以及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从业信息外,还包含其“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诚信信息。
3.3实名制的管理权限
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权限:(依据“第四条”和“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检查和信息平台的建立与管理。
3.4实名制的管理职责
参建单位的管理职责:(依据“第六条”至“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企业的工人实名制进行督促、检查,并履行自身的财务责任;
建筑企业承担对具体工人的管理责任,包活将个人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总包企业对工人实名制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类似于安全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和劳务负责人)对实名制工人进行专业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人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网上登记和接受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
3.5实名制的管理方法
依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采用网络信息化、信息平台化、考勤自动化和信息实时更新的方法对工人进行管理和考评。
依据“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对工人权益通过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工资,并采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3.6实名制的处罚原则
依据“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践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者提请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落实实名制工作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提高或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法进行奖优罚劣。
4.《实名制·试行》将带给建筑企业的变化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案的施行,必将给建筑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带来一些现实的变化:
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能够尽快地改变建筑市场用工混乱的现象。尤其是对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与岗位不符、施工企业各类技术专业人员技能匹配混乱问题、建筑工人处于无组织状态等现象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将加强对建筑工人(建筑从业人员)的有序化管理。使工人的技能与安全知识的培训、人员流动性等得到有效改善,并能及时排除隐含的涉案人员和识别社会危险人员等,有利于政府所要求的社会稳定目标;
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稳定施工队伍的基础上,优化和培养建筑工人的新技术、新技能,重视安全、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创建、有利于精品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更有利于建筑产品整体质量的提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保障;
通过对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发放专用账户的网上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甄别企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工资部分转入监管账户,从而减少或杜绝建筑工人因被随意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将逐步提升整个建筑队伍的素质,使建筑工人能够尽快适应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和普及;使建筑企业在社会转型时期能够进行有效的整合和转型,并能逐步接近世界先进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达到与世界建筑业同步发展的目标。
5.《实名制·试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
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后,近期内将会使一部分无具体技能者的就业受到一定影响。一般施工企业不愿意为无技能特长人员保留长期或固定的员工身份,以便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和财税(各类保险等)支出。导致其中的一部分人可能只好留在原籍,或去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法规较松的偏远地区打工。
增加建筑企业的财务成本。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之后,因个人社会保险与工资挂钩并纳入企业财税管理范畴,所有工人(无论是长期合同或临时合同工人)都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成本和负担。建筑企业内部一直流行的工资全额(不含任何税费)发放习惯将被打破。年轻工人尚可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获取一定的收益或保障,65~70岁之前仍满足不了退休条件(目前50~55岁)的工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将难以让工人接受,企业也将因实际支出加大而付给工人工资减少的状况下,增加用人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用人难度。
在建筑企业用工紧张的情况下,用人成本的增加将转嫁给施工企业,从而可能被间接的转嫁到工程上:以牺牲工程质量和降低生产安全系数为代价;在用工宽松的条件下,实名制所增加的成本可能直接转嫁到工人身上,使其实际收入降低,不利于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工人之间的权益与责任,难以杜绝非私有经济组织(企业或单位)因债务偿还能力丧失而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使得财务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向工人的流动过程中断,由此易引起财务和经济纠纷的发生,继而可能产生工人集中维权、或在建筑企业的组织下工人集体维权的活动发生,并影响到当地社会的政治形象和政治稳定。
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在全国一张网(互联网平台)中,个别或少数建筑工人因多次违规违纪等被亮起红灯(诚信危机)就会失去工作,而不得不离开建筑行业;也有个别人因信息错误而不能得到及时修正,导致个人诚信受到影响而难以被建筑企业录用、使其失去可能是他最适合的谋生手段。
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从近期看,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从长远看,能够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和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并能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还有很多事要做,不仅仅是一部法规的出台、也不仅仅是各地方政府将配套详细的(甚至是量化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的施行就可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用和社会发展需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施行,还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民生、关注哪些产生引起法规出台的社会现象的原因,还需要每一个建筑从业者和建筑业执法者能够认真落实法规的内容,发挥其蕴含的良性作用,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在该法规施行期结束时,该法规的效用也一并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无需保存或上升到国家立法的程度,是为该法规的最佳成就。
6.《实名制·试行》下监理的工作职责
6.1《实名制·试行》中明示或暗示监理的责任
在去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明确了监理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审查、监督和记录的职责。而这次颁布施行的《实名制·试行》规定中明确为:“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从这里可以看住,在“征求意见稿”中将监理的明示责任,从《实名制·试行》中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管理者扩大为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的相关管理者: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和劳务负责人。这里自然包含对工程进行管理的相关监理人员。
除此之外,《实名制·试行》第六条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对工人实名制的责任,可以通过监理委托合同转嫁部分或全部给监理。在职责的转嫁过程中,监理也相应的承担了转嫁的风险,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主体履责不到位或违规的处罚,监理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实名制·试行》中是否明示或暗含了监理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职责,监理在工程管理中都难以彻底规避建设单位因履责或履行合约出现问题而被追求的风险,也许要不了多久,建设单位都会逐渐将关于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相关管理条款写入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之中。
6.2监理人员如何做好《实名制·试行》下的相关工作
《实名制·试行》已经颁布并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监理面对该部法规,只有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其中蕴含的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同时采取可行的方法努力帮助建设单位、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工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理服务和管理工作:
认真学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熟悉和掌握其内容;
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所在地区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有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信息平台要求,以便能够有效且及时的为建设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并指导和督促建筑企业完成实名制工作;
收集、了解和掌握被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现有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地方规定和信息处理程序(有些城市地区已经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并将该工作作为一项监理部的重要内容加以对待;
监理单位应该组织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或总监代表等学习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相关操作程序和落实办法,编写并及时更新符合监理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监理守则或实施细则的标准文本部分,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指导监理部人员如何对该项内容进行操作;
跟踪、收集和整理在监理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建筑工人实名制与管理法规不符合的信息,对一些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报备监理企业);
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造成当地一定程度影响的政治事件或经济维权冲突事件时,应做好积极配合调查机构的工作,并提交监理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文件。
尽管《实名制·试行》对监理企业来说,又增加了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在监理服务费日趋低廉、监理人力成本日益增加的现在,监理企业或监理工作的经济承担者无疑又将面临新的经济压力。但是,面对社会出现新的政治、经济问题,为了加强社会管控措施,《实名制·试行》的施行具有其严肃的现实意义,只有认真对待,并按照法规要求去努力实践,才能使个人和组织行为减少相应政治错误的发生;并能够为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